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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委托交易怎么办理

2020-08-13 20:13:23

沪市委托交易是指在上海交易所开户的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建立经纪关系后,将买卖的事项交予证券公司搭理,即可在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买卖。那么,沪市委托交易怎么办理?

委托时间:

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所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委托数量:

股票、基金、权证:买入数量应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报价单位: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有效申报价格:

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高申报价与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低卖出价格、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高买入价格、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新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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