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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申请后还可以变更转让股权吗?

2020-08-14 23:46:22

ipo申请后还可以变更转让股权吗?

近证?机构称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期间,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中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这是真的吗?ipo申请后还真的不以变更转让股权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在目前A股IPO大规模堰塞湖的背景下,投行泰山希望证监会能逐步允许IPO项目在会期间进行融资、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较大比例股权转让等企业正常生存发展所需的行为要件。

案例情形1:在会期间,引入大比例的新股东

新丽传媒的IPO申请文件于2012年11月报会。2013年10月,公司股东王子文(其于2010年4月入股公司,曾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与光线传媒(创业板上市公司,SZ.30025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7.6420%股权以人民币82,926.00万元转让给光线传媒,转让后王子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权转让系因王子文一直都有移民的意愿,基于国内影视行业禁止外籍人士持股的政策限制,需要进行股权转让。而光线传媒一直看好新丽传媒的发展,从而使得光线传媒有机会投资新丽传媒。本次股权转让以发行人整体估值30亿元为作价依据,该估值综合考虑了发行人的行业地位、项目储备以及未来盈利状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新丽传媒IPO)

投行泰山点评:新丽传媒于2015年11月19日报送了上会稿,而与其同期或更迟报送上会稿的拟IPO企业大多已陆续上会审核,从泰山个人听闻的消息来判断,会里对其“在会期间引入大比例的新股东”这一事项仍心存芥蒂,目前只能等待相关窗口指导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了。

案例情形2:在会期间,引入小比例的新股东

浙江优创材料的IPO申请文件于2013年7月报会。2014年12月,於霄?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创材料合计220万股股权(占注册资本2.21%)以550万元转让给高国强,转让价格为2.50元/股。同日,胡柏顺与赵海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胡柏顺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创材料合计100万股股权(占注册资产1.00%)以250万元转让给赵海锋,转让价格为2.50元/股。公司原股东於霄?、胡柏顺的股权转让主要是出于其自身的财务困境。招股书P67-68,披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程序(以评估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新增股东简历,退股股东和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退股股东任职和其他对外投资情况等(浙江优创材料IPO)

投行泰山点评:浙江优创材料已于2015年7月过会,目前还在等待发行批文中。该案例是投行泰山知晓的**“在会期间引入小比例的新股东”且过会的案例,也是对证监会原来的窗口指导意见(即“引入新股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的重大突破,但鉴于其类型案例的稀缺性,可见会里对该种情形的审批目前仍然较严。

案例情形3:在会期间,老股东内部转让股权

新丽传媒的IPO申请文件于2012年11月报会。2014年12月,公司股东林勇、张梦雨、陈德发分别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华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勇将其持有的0.2040%股权以人民币612.00万元转让给曹华益;张梦雨将其持有的0.1224%股权以人民币367.20万元转让给曹华益;陈德发将其持有的0.2040%股权以人民币612.00万元转让给曹华益。转让价格仍以2013年10月转股时的公司整体估值30亿元为作价依据。转让后,三人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新丽传媒IPO)

投行泰山点评:目前在会项目中,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前提下,老股东内部之间转让股份的案例较多(投行泰山受限于个人精力未能一一找出)。从一线沟通情况来看,证监会审核人员认为如股权受让人是老股东,因中介机构已对其核查,所以可以接受,不用重新申报。但需要券商项目组将该股东变更事项提前告知预审员,由其或主管的处长判断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案例情形4:在会期间,股东间接转让股权

证监会反馈意见:“发行人是2014年6月申报的企业,股东包括持股平台天高投资(泰山注:其系公司员工持股公司)。2014年8月,该公司让了部分股权。请发行人:(1)说明该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全部程序,补充披露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履历,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中退股股东和新增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说明退股股东目前的任职情况,是否经营、控制或参股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公司;(2)区分内部、外部股东说明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和天高投资股东的简要履历,入股发行人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和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深圳市雄帝科技IPO)

投行泰山点评:深圳市雄帝科技IPO已于2016年5月过会。上述反馈意见的第二句话有着明显的笔误,投行泰山翻阅了其于2014年6月、2016年3月预披露的两稿招股书,未见关于上述事项的具体描述,据个人推测,可能是原部分员工股东转让了天高投资的股权,即构成了发行人股权的间接变动。从结果来看,该变动事项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附:证监会2009-2013年的相关窗口指导意见

1、2009年**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在审企业,如果股权发生变动,如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之后再重新申报。”

2、2010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关于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1)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2)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3、2013年5月的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针对公司在申报期间股权结构能否变动的问题,证监会回复称“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期间,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中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ipo申请后还可以变更转让股权吗的相关内容了,此外因此,证监会认为,若离职的“公司管理层”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则在其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更多股市精*资讯,持续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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