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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是什么意思?

2020-08-16 13:22:02

股改是什么意思?2005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开始,自此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头号难题开始破冰。2005年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股改年”。“股改”全称是股权分置改革。这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出现频率高、热点的一个术语。要准确理解股权分置改革,*先要弄清楚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上市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这样就出现了中国证券市场所特有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像普通股一样上市流通。国有股、法人股、普通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此即“股权分置”问题。所谓“股改”,就是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全部像普通股一样,参与市场流通,通过全流通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解决股权分置必要性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股不同权,从而造成恶性圈钱、市盈率过高、股票市场定位模糊,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发展。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日趋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股改前后区别?

没改的时候我们的权利不一样,改了之后全部流通,权利都是一样.要是大股东不好好做公司业绩,那很有可能因为股价过低被收购,没股改的时候可不是这样,公司赚不赚钱他都稳稳当当的做大股东。所心没股改就会损伤小股东利益。


怎么样进行股改?

怎么样股改都由各个公司自己出方法,我这里就不说了。说不完方法太多,但多数都是采用送股。

如果是非流通股东送股给流通股东的话,那非流通股东不是损失很多吗?这对非流通股东有什么好处呢?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呢?

打比方说,A股票20元市场价格,但是非流通股是不能流通也就不能买卖,那A股票20、30、100、1000对大股东本身都是不能在二级市场现价卖的。**规定可以转让,但转让价非常低,据我所知高过二级市价的非常少。如果流通了大股东可以随时卖出,当然会获利很高。

即使采取了送流通股票,那也不会送的很多,送很少一部分股票给出去,然后换来股票流通,你说对大股东来说是不是好事?原来的流通股东也得到了小部分的馈赠,真是皆大欢喜的事情。这样大小股东全部是一样的股票,一样的权利,当然大小股东就会认真做自己公司业绩,好好干活了,公司自然就变得更好。

股权分置试点方案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一大创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先,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其次,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可实现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使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利在长远;第三,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得改革试点的成功成为可能,这将提高投资者信心,使我国证券市场摆脱困境,避免被边缘化,其意义重大。有业内专家表示,“流通股含权”预期的兑现,显而易见地可以大幅降低国内市场估值水平与国际接轨压力的效果。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不是加剧市场结构分化的过程,而是减轻了市场结构调整的压力。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此两类股东的股份,予以重新确认。并由现况的两类股权分置,变为将来股票全面流通的情况。

股改的目的,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非流通股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市场流通筹码大量增加,那?就会破坏原有高溢价发行的少数流通股的市场条件。在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够高溢价发行,是因为数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现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股权分置改为不分置,全部进入市场流通,且改革后两者权利义务相同),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流通,那么理所当然要对两类股东的持股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确认两类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对两类股东的股权,予以重新确认后,全部股票进入市场流通。

目前具体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阶层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东投票表决。有些有创意的作法就不断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东违约赔偿条款。

非流通股股东增加股改违约赔偿承诺,规定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未按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违约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给公司(类似台湾公司法归入权条款)。这是一个惩罚规定制定,有助于消除流通股股东对股改承诺条款得不到执行的担心,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类似共同基金发行之初的闭锁期条款)

大股东主动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显示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给投资者一个良好的预期。有些公司承诺条款将大股东的禁售期限从法定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至36个月,江淮汽车、精工科技禁售期60个月,而承德钒钛**大股东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是承诺7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诺期限之长为股改以来之。

(3)一些股改公司也订定限售价格条款。

凯恩股份**大承非流通股股东诺3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于11.74元,这一价格复权后为凯恩股份上市以来的高价。

(4)蓝筹公司对价理想

上海汽车、民生银行两大蓝筹公司,分别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当)的对价。这一对价水准超过了前期长江电力和宝钢股份的对价幅度,进一步稳定了投资者对绩优蓝筹股的流通补偿预期。

目前中国股市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基本完成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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