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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买卖返价履行合同案例

2020-08-29 12:49:57

二手房的买卖返价履行合同案例

让就来同个一个案列说一说,基本案情:2017年的1月的14日,两原告的也是通过了第三人居间的是与被告签订一份的《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的是:原告的是向被告的购买的深圳市龙岗区物业(以下称涉案物业),成交的价是200万元的。买方也是在签约的当日是支付了定金的5万元的,是并须于2017年的3月14日之前是预付的*期的房款是并申请的银行按揭银行贷款的;卖方也是应在签订的合同后的61日内是现金的赎楼的,赎楼的所需的资金由买方的融资的、赎楼的费用是由买方承担。

双方也是在买方贷款银行的出具贷款的承诺函是及卖方的赎楼的出房产证原件是并注销抵押登记日起61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的房产的过户的手续的。

卖方的是应当的是在收到除交房保证金及担保公司结算尾款以外的房款后7日内的,是将房产按合同的约定的条件是交付给买方的。合同的还是约定了一些的是相应的违约的责任。合同的签订后,原告于签订的合同的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由于是原告的付款时间的是迟延,双方是于2017年5月9日签订《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迟延付款的利息,被告承诺配合过户,不再提出任何索赔。2017年5月13日,双方一同前往银行做了*期房款资金监管并申请银行贷款。2017年的6月5日,原告是接到贷款银行的通知的贷款承诺函的已出的消息后即刻通知被告约定时间过户的时,被告则是以原告的迟延的支付的*期款的构成一个根本的违约为由拒绝再履行合同。

维权焦点:买方是有迟延的支付*期款的违约行为的,双方也是有对该行为的协议的处理的行为的。卖方这个的事后的是以此行为为由认为原告是构成根本得违约是否成立的?我方庭审观点的是:协议的起因是原告违约,协议的目的的是继续的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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