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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2020-08-29 13:38:03

什么是个人综合消费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是什么?小编为您解答

定义: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并明确消费用途的贷款,消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住房、耐用消费品、汽车以及住房装修款。

对象及条件:

①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②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③ 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④ 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⑤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⑥ 要求的其它条件。

贷款金额:

① 借款人可申请的低贷款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高为1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

② 虽有上述规定,消费用途为住房装修的,贷款金额高为拟装修住房评估价值的40%,且不超过借款人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

③ 虽有上述规定,消费用途为购买耐用消费品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商品全部价款。

④ 以下消费用途不受本条第①款高金额的限制:

1. 消费用途为购买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认可的借款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50%。

2. 消费用途为购买汽车且所购汽车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汽车为商用车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所购汽车为二手车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贷款期限:

①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长不得超过3年。

② 虽有上述规定,但消费用途为购买住房的,贷款期限长为10年,到期不得展期。

③ 消费用途为购买汽车且所购汽车为二手车的,到期不得展期。

贷款利率:

①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按照《授信利率及手续费指南》中的规定执行。

② 人民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90%。

③ 虽有上述规定,但消费用途为购买住房且借款人 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贷前调查:

授信前时,应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面谈时应初步了解借款人如下内容,并填写面谈记录:

① 是否为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② 借款人有无偿还能力及偿还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③ 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及贷款偿还意愿;

④ 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⑤ 担保及债权保全的合理性;

⑥ 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偿还方式等;

⑦ 其他必要事项。

贷款申请:

经过商谈后认为上述调查事项符合贷款要求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交如下调查材料,且有规定格式和内容的,借款人要按照的规定格式或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① 个人贷款申请表。

②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1. 大陆居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军官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2. 港澳居民:身份证和通行证

3. 台湾居民:台胞证和通行证

4. 外国人:护照、居留证、工作许可证、雇主签署的工作地点证明书等。

③ 居住地证明材料。户口簿,如借款人所在地为非户口所在地的,应同时提供暂住证,非居民应提供居住证。

④ 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其中,已婚借款人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⑤ 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贷款审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下述一种或同时提供几种证明材料,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收入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1. 受雇人士:近连续六个月显示收入交易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存折、近连续六个月个人所得税税单、雇佣合同和受雇企业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加盖有效印章的工资条等;

2. 自雇人士: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近连续六个月显示收入交易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存折、近连续六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单、企业经过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等。

⑥ 借款人职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受雇公司出具的借款人在职证明和收入证明、自雇公司章程等能够证明借款人职业状态的相关材料。

⑦ 消费用途为购房的,须提交能够证明购房用途真实性的资料,如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等。非本地居民(含居民及非居民,应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不能提供,不得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后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交房产证、完税凭证等资料。

⑧ 消费用途为购车的,须提交能够证明购车用途真实性的资料,如购车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等资料。

⑨ 消费用途为装修的,须提交能够证明装修真实性的资料,如所装修房产的产权证明、装修合同、预付款发票或收据等资料。

⑩ 消费用途为教育、留学的,须提交借款人或其资助的对象就读学校的录取(入学通知书、学习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的学校证明资料等。

? 消费用途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其它用途的,须提交相应用途的证明资料,如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贷款用途声明、购物发票等资料。

? 客户所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调查:

授信业务人员应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其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

② 通过电话访问、现场考察等方式调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③ 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咨询税务局、房管局等方式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信誉情况和金融机构往来情况;

1. 开通个人征信系统前:业务人员应与借款申请人一起去当地的人行征信处打印借款人信用调查报告(借款人凭身份证可打印调查报告,不能委托或授权非业务人员办理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已申请加入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但系统尚未开发完毕,待系统开发完毕后正式启用

2. 开通个人征信系统后:可在行内查询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贷业务。(只能通过借款人的授权后方可查询,不得任意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息

④ 请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给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⑤ 应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是否存在“有证无房”的现象,是否存在实物与房产证描述不符等内容。

⑥ 认为有必要的,请律师事务所、公正处等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⑦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贷款审查:

贷款的审查应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

①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② 综合分析借款人的职业情况、年收入、资产等情况;

③ 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及其本人的信用情况;

④ 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担保;

⑤ 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及偿还能力;

⑥ 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在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债务履约等金融往来情况;

⑧ 其他必要事项。

贷款审批:

① 贷款审查人员制作授信批准申请书。

1. 申请书中应详细记载可能会对贷款审批有影响的全部内容;

2. 申请书中应附加借款人提交的、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以及查询搜集的全部资料。

② 提交给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相关权限参见《职务授权规定》。

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每个环节的长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① 贷款审查人员收取借款人及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所有贷款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工作并制作授信批准申请书;

② 有权审批人或审贷**会要在收到授信批准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批准与否进行决定;

③ 若有权审批人或审贷**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或对贷款提出问题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审查人员进行材料补充或解释;

④ 贷款审查人员要尽快补充贷款相关材料或解释贷款相关问题,利于有权审批人或审贷**会尽快进行贷款批准决定;

⑤ 有权审批人或审贷**会确定贷款与否与贷款相关事项、条件后,要立即通知贷款审查人员,贷款审查人员应立即将结果通知贷款申请人并确定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的时间。

担保方式:

① 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须提供认可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及第三方保证。抵押物及质物具体认可比例、评估相关事宜及第三方保证人资格等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②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③ 对于房屋类抵押物,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度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④ 应高度关注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和调整以及近期房屋拆迁情况,主动捕捉并分析整理有价值信息,审慎评估抵押房屋的拆迁可能性、价值波动性、处置可行性等,增强抵押物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签订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及抵(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文本或格式文本时,要参照《授信业务指南》第二篇**章**节**百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① 确认是否为借款人本人或有权签字人当面签订合同;

② 确认贷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条件等是否一致;

③ 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他项权利证书等进行相互对照,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内容;

④ 确认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⑤ 认为有必要再次确认的其他内容。

贷款发放与支付:

① 确认是否为债务关系人亲笔签字,并且确认合同条款与批准条件等是否一致。

1. 抵押物评估报告、个人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书相互对照,是否有不一致事项;

2. 抵押贷款应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后放款,并确认本行是否为抵押担保物的**受益人;

② 原则上,贷款资金须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开立的指定账户或借款人指定交易对手方账户。但消费用途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住房装修的,可根据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分次发放贷款。

③ 借款人按照基础交易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外支付相应款项时,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但以下情况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2.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 采用贷款受托支付方式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⑤ 采用自主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要求借款人每三个月提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⑥ 有关授信资料应由上级签字。

还款方式:

①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分次偿还方式。

② 虽有上述规定,但消费用途为购买住房且贷款期限超过三年的,借款人须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提前偿还:在合同约定到期日前进行提前偿还时,按照费率管理中规定办理。

授信资料保管:

贷款档案管理操作办法办理。

贷后管理:

① 贷后管理人员要保持与借款人(保证人联系,了解还款情况,借款人(保证人职业、收入、住所变动情况应在《个人贷后管理登记簿》登记并及时在系统进行更新。借款人或保证人如死亡、失踪、严重伤残、移居国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② 贷后管理人员须定期检查房产证、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情况,敦促借款人或合作单位及时完善手续。

③ 贷款支付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④ 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⑤ 贷后管理采用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

逾期利率:

① 应付本金、利息日,发生客户账户里的余额不足,导致逾期的,业务人员应在系统逾期登记画面登记逾期信息,并且按照规定收取逾期利息。

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计收罚息。人民币贷款逾期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币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外币贷款逾期时,发生逾期当时利率加收3%。

③ 应付利息发生逾期时,应缴日次日起一个月内对应缴利息,之后对贷款余额按照逾期利率收取罚息。但分次偿还方式下未按时缴纳分期偿还金额时,**次对逾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收取罚息,连续2次以上(含2次时对贷款余额按照逾期利率收取罚息。

④ 逾期期间,如因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导致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罚息利率应自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

其他:

① 消费用途为住房装修的,拟装修住房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所有住房。

② 本节操作规程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③ 第二套房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屋套数。

④ 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各行应及时向总行及各行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

⑤ 条件变更、监测、担保管理等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授信业务指南》第二篇的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责任:

① 贷款人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1. 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2. 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3.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4. 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5. 支付管理不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

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除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2. 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3. 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4. 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5. 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6. 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7. 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 严重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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