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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应该交不交税?

2020-08-29 16:24:19

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条关于企业贷款信息,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给别人2.8亿,却倒缴百万增值税”,那么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应不应该交税在实践中,企业之间提供无息贷款,应该交不交税。

今天和你一起聊这个事,给我留言,说你的故事。

相关政策(可略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大家看法

牛戈说:

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应视同有偿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否有关联关系)。

如果是其他个人则不属于视同销售。

小强老师说:

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应视同有偿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

目前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公允利息标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认为,如果不作调整未导致关联企业任何一方少缴或者迟缴所得税,可以不作调整。如果不作调整导致任何一方少缴或者晚缴所得税,例如“一方盈利、另一方累计亏损且预计五年内无法弥补,而盈利一方无偿提供资金给亏损一方使用”,则此种情形其实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或者属于违规筹划行为,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罗伟说:

增值税

对于无息借款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关键是要清楚增值税关于应税行为的规定,从基本理论来讲,符合应税行为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而无息借款一般情况下是满足前面三者,对于第四项,无论是实质还是形式上,企业会提供无偿的证明,即证明没有收到利息,不属于有偿的。但往往忽略一点,不同时满足应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也就是说不满足应税条件,但也要征税行为,已经堵住企业的漏洞!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无偿提供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只有关联企业之间的无贷借款行为,才会涉及所得税。

税小妖说:

增值税:

法理上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免息贷款的贷款方确实要按照适用“视同销售”的政策,然后我们在实践上了解到的是很少企业在这么做。一个免息的提法操作的方式太多种多样了,比如说关联方直接提供个劳务,一方给另一方超长账期,也属于免息啊,这个叫做免息贷款么?合同中的交易方式是一方面,经济实质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啦。再举个栗子,集团的现金池给集团其他公司提供浮动期限的免息贷款,都要交增值税么?这些公司都交了么?

所得税:

再看所得税,虽然有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资本弱化的规定在画框框做限制,但是回归到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两个关联企业去做一些免息的安排简直是「大宝啊天天见」。老拿着*立交易原则说事儿,君不见招商银行,借款给乐视这么个大坑,只能靠**查封资产出口气。然并卵,本金都不一定回得来。那是*立交易也收了利息,结果呢,不也一样肉包子打狗了么。关联企业借个钱,都是一个妈妈的孩子,关系铁免个息,回款还迅速呢。俩企业在一个所得税率25%的背景下,我要是终控股的母公司~~~我就会说俩娃一个做利息收入一个做利息支出交税是好玩么?终不也对税负没啥影响么。税务局的同志们也很忙的,真没空纠结这种小事儿,当然了,要真有一个公司在西藏那就再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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