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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住房公积金有着怎样的提取条件呢?

2020-09-03 11:05:05

保定住房公积金提取

保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4月正式组建成立,为市**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机关内设***、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财务会计处、审计稽核处、网络信息处、县市处、政策法规处、资产管理部共11个处室及工会、共青团、妇委会、机关党委等专职机构,下设1个分中心和25个管理部,全面实行垂直管理,总编制人员167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区及22个县(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管理。自成立以来,2003、2004、2006年被省建设厅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2003、2005年获得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2005、2006连续两年获得全市创建文明生态村先进单位机关效能建设优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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