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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托凭证需要了解的知识:你知道多少?

2020-09-03 11:29:52

关于存托凭证需要了解的知识 你知道多少?在股市中股民们有时会听到有人谈到存托凭证,那什么是存托凭证呢?股民们需要知道关于存托凭证的哪些知识呢?如果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不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存托凭证(De**itary Receipts, 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1927年,J.P.摩根公司(J.P. Morgan & Company)为了方便美国人投资英国的股票发明了存托凭证。

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一家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所发行的几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一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本地有证券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按其发行或交易地点之不同,存托凭证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De**itoryReceipt,ADR)、欧洲存托凭证(EuropeanDe**itoryReceipt,EDR)、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itoryReceipts,GDR)、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De**itoryReceipt,CDR)等。

存托凭证通过扩大发行公司的有价证券市场,增加其在国外的股东,大大扩展了其国外融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存托凭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必然具备涉外因素。具体表现在:

(1)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存托银行和投资者相对发行公司来说,一个是名义股东,一个是真正股东,但都是外国股东;

(2)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存托凭证,但存托凭证代表的基础证券在另一国保管;

(3)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也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研究存托凭证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容忽视。 虽然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但又与一般的信托关系有差异:存托银行和保管机构同为受托人,是两个法人,且分处两个国家,这使得传统英美法中以信托财产地、信托管理地、受托人营业所在地等为管辖根据的做法难以适用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受托人存托银行和作为信托财产的基础证券分处两国;信托管理地究竟是指保管机构所在国,还是指存托银行所在国,亦难以确定。这就使存托凭证的管辖和法律适用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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