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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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负责起草全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发展计划;负责全市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负责全市大病统筹的管理工作。
地址:临沂市沂蒙路17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8110102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居住外地一年以上的,由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由参保人员本人选择居住地一至两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保单位盖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在异地因病需住院的,在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由单位填写《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备案表》,经单位盖章后报医疗经办机构登记。参保人员出院后,由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将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帐单、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异地住院备案表装订后于每月1―10日报医疗保险服务大厅报销。
临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150元
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2016年临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150元(全省大病保险统筹标准拟提高到人均50元,因此居民医保实际可用基金增长约为12%),各级财政补助同步提高到410元,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60元。
临沂退休职工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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