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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医疗保险

2020-09-11 13:43:38

在聊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其中单位1%、个人0.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3%,职

聊城医疗保险事业处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聊城市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人数一经确认,须在当月底前将4月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延期申报、审核、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据了解,根据省统计局2014年度统计年报,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52460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51825元,聊城市在确定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时,将以此为依据。

随着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确定,为提高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质量,确保程序合理、数据准确,聊城市将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直参加养老、工伤保险的各类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单位工资总额进行审核与稽核,确定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6年基数审核和稽核工作从2016年6月9日开始至7月15日结束。基数核定采取自行申报与稽核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参保单位都要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按2014年度(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申报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623元)或高于300%(13114元)的,需调整申报数(精确到元)。

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其中单位1%、个人0.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3%,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参保单位应以2014年12月底的参保人数作为2016年申报缴费人数。2014年度至申报日的增减人员,应按缴费窗口要求填报增减表作调整。各类参保单位要依据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人数,认真填报各种报表、资料,作出书面承诺,并以不同方式进行公示,确保职工个人收入公开、透明、真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不及时申报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作出的承诺予以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聊城医疗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聊城医保网上查询

http://www.lcsylbx.cn/search_yiliao.asp

聊城医保电话查询

聊城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635-2189177),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聊城医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医保卡号至聊城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聊城医疗保险信息网

http://www.lcsylbx.cn/list_mail.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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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异地转诊转院

1、须符合的条件:

①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症;

②经本市三级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办理程序:由本市就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核表》,由定点医院审核登记,报市医疗保险处核准后方可转外地医院。住院医疗费先由病人垫付,出院后将《异地转诊转院审核表》、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送市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起付标准与本市三级医院相同,个人负担比例比本市三级医院增加8%。

二、异地居住、长期驻外人员或异地急诊住院

1、异地居住、长期驻外:需事先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居住地选定一至二家公立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填写《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报市医疗保险处备案。患病时应在选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单据送市医疗保险处核报。

2、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因公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期间因突发危急重病,必须就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直接或通过单位与市医疗保险处联系办理登记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因公出差的,应附单位证明、报销凭证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处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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