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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公积金贷款

2020-09-11 13:44:14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义务性、互相性和社会保障

辽阳公积金管理中心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内设***、科技信息科、财务管理科、信贷管理科、资金管理科、保全监察科、辽化办事处、辽阳县办事处和灯塔办事处等9个科(处)室。现有在职职工48名,其中,高级会计师5人,高级经济师1人,会计师15人,经济师19人,工程师1人。主要职责为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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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介: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内设***、科技信息科、财务管理科、信贷管理科、资金管理科、保全监察科、辽化办事处、辽阳县办事处和灯塔办事处等9个科(处)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工作。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38号

电话:0419-2156856 2120217 2141811

传真:0419-2156856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联系电话】

白塔办事处:0419-2120217、2140173、2150108、2153718

辽化办事处:0419-5166411、5168411

灯塔办事处:0419-8280535

辽阳县办事处:0419-7176736、7176726

弓长岭办事处:0419-5119368、5119268

辽阳公积金提取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二??八年一月一日以后(逐年顺延一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含集体土地房屋);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是指:

⑴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⑵恶性肿瘤;⑶再生障碍性贫血;⑷慢性重型肝炎;⑸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⑹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⑺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⑻重大器官移植手术;⑼主动脉手术;⑽其它特殊性疾病。

2、其它不可预见的重特大灾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职工为子女购买房屋的;

(九)用于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结清日与提取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十)用于部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细则另定)。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一)、(八)、(九)者,可提取规定时限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0%,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款总额或购房贷款总额。符合第四条(二)、(三)、(四)、(五)者,可提取本人本户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第四条(六)者,按实际超出规定比例金额每年提取一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符合第四条(七)者,提取金额不得高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的90%且提取总额不得高于自负部分总额。

第六条 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第七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本户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手续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屋属地产权产籍部门签章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档案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人提供书面说明报告,经核实后,做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的决定,准予提取者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九条 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一条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因工作需要调出本市的,须提供商调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须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法人签字、盖章)、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契证、租房合同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的: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确诊病历报告,住院诊断报告,医疗费收据原件,单位出具提取职工情况证明,职工本人需签字,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出院收据三个月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为子女购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

(一)《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房屋属地产权产籍部门签章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档案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子女与父母户籍在同一户口簿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与父母户籍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到市公证部门公证父(母)子(女)关系,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用于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用住房公积金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及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用现金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出具的贷款结清清单;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需结清贷款后办理

1、注销他项权利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计划原件一份;

4、须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一份;

5、抵押保险单;

6、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相关提取手续,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提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若遇相关政策变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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