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公积金贷款
自2015年9月1日起,九江贷款新政调整,九江二套房*付降至2成。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九江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如购房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低*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单位和个人超过上限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江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申请人必须是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3、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九江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九江公积金中心,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合并计算。 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个人社保缴存凭证,社保缴纳时间应早于或等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且缴纳单位名称须一致。
4、与售房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付款比例为2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征信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6、能提供资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要件
(以下要件中涉及到提供资料的内容,除特别注明的外,均须出示资料原件,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2份)
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在管理中心或办事处领取);2、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
3、*付款发票(或收据);
4、本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
5、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
九江公积金贷款额度
按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付款比例为20%。
2、所购住房位于九江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的,单职工缴存公积金家庭,高可申请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双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高可申请的贷款额度为50万元;所购住房位于九江市下属各县(市)的,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4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
九江公积金月缴存限额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江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调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原则,现对2016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额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1、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九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2%”的规定计算,2016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3064元/月。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依据《江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调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中九江市低工资标准及“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的规定计算,2016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为144元/月。
三、单位和个人超过上限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按下限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自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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