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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疗保险

2020-09-11 14:35:27

苏州市区2016年度医疗保险政策具体调整内容包括:增加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350元提高到14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

苏州医疗保险查询

苏州医保网上查询

http://www.szsbzx.net.cn:9900/web/website/indexProcess.action

说明:打开后,在左上角查找,输入个人编号及身份证号查询。

苏州医保电话查询

苏州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12-16822666),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苏州医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医保卡号至苏州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医疗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1.拨打0512-16822666(医疗)声讯电话;

2.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www.szsbzx.net.cn);

3.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查询。

4、持个人编号及身份证号码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查询。

苏州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先,参保人要明确自己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还是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又分为普通居民保险、学生和少年儿童保险)。因为这两种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结付标准是不同的。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结付标准

普通居民

1普通门诊

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按比例报销:

1、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线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按50%标准报销

2、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按40%标准报销

3、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按35%标准报销

4、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按30%标准报销

2住院

住院报销有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要自己支付,起付标准以外的费用才能报销。起付标准1、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6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200元,当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2、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3、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线;超过封*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4、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1、起付线以上至4万元(含)的部分基金结付75%

2、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基金结付80%

3、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基金结付90%

3门诊特定项目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化放疗治疗期:累计20万元(包括住院费用)内报销90%

恶性肿瘤:治疗期每一结算年度在20万元限额(含住院费用)内报销90%;康复期(治疗期结束后4个结算年度)报销90%

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以内报销90%

血友病:6万元以内报销90%

重症精神病:2000元以内全额结付

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3500元内基金结付90%

所需材料持填写有诊断依据的《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就医证卡及相关诊断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学生和少年儿童

1缴费标准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150元/人/年

大学生:100元/人/年

2普通门诊

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统一按50%的比例报销。

3住院

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才能报销,学生和少年儿童的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

4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的部分报销75%

2、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报销80%

3、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报销90%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结付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

1普通门诊

这项费用是先用个人的医保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再按比例报销。

报销比例

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

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

2住院

这一项也是有起付标准的,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报销。

起付标准

1、*次住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600元

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

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2、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次起付标准的50%

3、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4、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报销比例

超过起付标准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

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3转外住院

转外住院报销的基本步骤包括: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办理报销。办理备案手续

所需材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登记表》、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医疗保险病历》

办理地点:在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办理报销所需材料:《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登记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办理地点:社保局报销方式

超过起付标准(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的部分才可以报销

苏州医疗保险政策

苏州市区2016年度医疗保险政策具体调整内容包括:增加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350元提高到14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600元提高到1650元。

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由3500元提高至3800元,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由4000元提高至4500元。

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结付比例,非就业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60%标准予以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

参保学生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比例调整为60%。增加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两个病种,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增加“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两个病种。

调整老年性白内障门诊特定项目标准,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限价由3500元提高至38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调整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标准,家庭病床设床条件的年龄限制由年满70周岁放宽至60周岁,每一结算周期结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其他条件和结付规定不变。

以上政策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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