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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医疗保险

2020-09-11 15:35:07

鹤岗医疗保险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

鹤岗医疗保险一年190元

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各地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医保实际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要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推进,实行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并逐步均衡城乡居民筹资负担。结合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鹤岗市社会医疗保险局

鹤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设在以煤炭为主的矿产资源型城市--鹤岗,黑龙江鹤岗科技路10号,主要经营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鹤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40号,综合电话3429412、3429412基金征缴科电话3429412、3429412;

萝北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黑龙江省萝北县劳动局医保办,***电话6827391、6827391

绥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黑龙江省绥滨县松滨大街西段30号,基金征缴科电话7863014、7863014。

鹤岗市异地医疗

根据《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保障政策工作的通知》鹤人社发〔2015〕72号,城镇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参险患者异地住院治疗,在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先期承担10%后,其余部分按本市住院有关规定和比例予以报销。

鹤岗大病保险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年度高支付限额标准调整后,城镇职工参险患者就医治疗,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报销额度累计超过5万元的合规医疗费,按规定可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规定报销额度达到3.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以内的报销比例为87%,现调整为达到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按87%比例报销;报销额度达到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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