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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创业板ETF(159908)

2020-09-17 20:25:10

博时创业板ETF(159908)基金净值是多少?基金费率是多少?同类基金有哪些?具体信息查询请参考小编为您整理的博时创业板ETF(159908)基金概况一览表。

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博时创业板ETF
基金代码159908(主代码)基金类型ETF-场内
发行日期2011年05月03日成立日期/规模2011年06月10日 / 4.032亿份
资产规模0.43亿元(截止至:2018年09月30日)份额规模0.3423亿份(截止至:2018年0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基金经理人赵云阳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0.50%(每年)托管费率0.1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每年)高认购费率0.80%(前端)
高申购费率0.05%(前端)高赎回费率0.15%(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创业板指数收益率跟踪标的创业板指数(价格)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小化。

投资理念

暂无数据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2)衍生品投资策略1)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投资。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3)期权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3)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分红政策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3、当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累计收益率和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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