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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四项基本原则

2020-10-06 10:20:00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四种基本原则: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补偿原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主要、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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