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第16次**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令第97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9章7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总则一览
1、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3、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5、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6、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7、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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