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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条件_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区别

2020-10-12 14:10:37

公司债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业发行债券,所以,一般归类时,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可直接成为公司(企业)债券。

企业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通常泛指企业发行的债券, 我国一部分发债的企业不是股份公司, 一般把这类债券叫企业债。

一、企业债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债前连续三年盈利 ,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 近企业债发行定向宽松 保障房债券逆势放量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发债用于投资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 30%; 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 20%。

4、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市***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

二、公司债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6、***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发行时所确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一项重要条件,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保持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发行公司债券后,能保持发债条件并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这对公司的筹集资金是有益的。如果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有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则其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部门所属机构、国有*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会报***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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