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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属于违法吗

2020-10-13 09:15:27

继2015年股灾之后,随着股市在2017年的回暖,被证监会重拳钉上“非法”外衣的场外**,出现了炎冬后的劫后余生卷土重来迹象。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仍未对股票场外**出台明确的规定,证监会现有规范性条款并未能上升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也强调**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实践中场外**也“屡打不绝”,因此,国家仍在事实上给场外**留了一扇门。场外**属于违法吗?证券账户出借,违法及处罚的底线在哪里?下文为大家带来详细的讲解,供大家参考借鉴!

由于前述场外**交易模式的特点,场外股票**的产品开发、管理和竞争,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证券账户而展开。投资方自己开立的账户,投资方借用的其他第三人账户,券商组织将场内投资人转移到场外交易的账户,都是线下**机构必须争夺的宝贵资源,而以恒生电子的HOMS系统或其他软件开发商的类似产品,则因为具备建立虚拟账户和资产清分功能,让有限的实名账户演变成分拆以后理论上可以无限增长的虚拟账户,**也不再受到实名账户数量和资金匹配的限制。因此,本次监管政策直指场外股票**的证券账户,出台了系列文件: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同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禁止证券公司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开展证券业务,禁止证券公司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

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要求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严禁证券公司将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要求使用证券账户外部介入信息系统的第三方信息技术机构不得新增账户、资产,禁止机构和个人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禁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2015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投资者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否则中登公司有权视情况对所涉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措施,对所涉投资者采取禁止新开户等措施。7月17日,该公司再次发布《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明确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使用环节,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上述规定,重点针对通过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后拆分形成的子账户、虚拟账户,从制度层面认定拆分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的违法*,从技术层面限制了接入端口和系统使用,其中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中“禁止机构和个人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禁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内容,也一并明确了线下**操作中借用自然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为非法。规定直击**业务要害,线上、线下均无法再合法开展相关业务。

值得探讨的是,对照《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自然人出借其证券账户并不在《证券法》禁止之列。证监会此番以规范*文件设定禁止*义务,依据修订后的《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其次,《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系证监会以公告形式发布,该意见作为部门发布的规范*文件,无权也未予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第三,依据民商事案件处理中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意见,规范*文件也不能作为判断交易合同无效的依据。

当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限制开户、注销账户等手段,可以实现账户管制的效果,给**服务的操作造成障碍,但中登公司作为服务机构,也只能通过协议方式约束用户,其通知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强制效力。如果通过协议方式对用户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应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征得用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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