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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有合法的道路吗

2020-10-13 10:09:27

随着今年3月国内原油期货在上海能源交易中心(INE)上线交易,市面上原油期货**的业务也逐渐红火起来。所谓**,实际上是投资者向资金出借方融资用于原油期货交易,变相放大期货杠杆倍数,达到“以小博大”的投资效果。原油期货**业务发展起来的原因总结起来根本有两点,一是期货开户程序繁琐(实际上正规金融机构的开户流程基本如此,并不算繁琐,只是相对于市面上的**业务开户是繁琐的);二是入市门槛高,INE原油期货开户资金须不低于50万元,合约较大因而每手保证金较高(加上期货公司加收的保证金约每手5万元)。正因如此,一般的投资者不愿或者难以通过合规的途径进入原油期货市场,又因为国人热衷于以小博大的“冒险投资”,许多打着0元开户、保证金低(2500元)的原油**公司就开始大行其道。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是国内现货交易场所正在清理整顿,以往的现货交易所会员单位没有业务合作都转型到原油期货**业务。

无论采用何种名称、签订何种协议,市面上大多数原油期货**业务采用的是母子账户模式,由**公司在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即母账户(大多数是机构户),通过购买软件实现子账户开设、交易功能。投资者通过APP、微信等工具简单地执行几个操作即可开户,将资金打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就可开始原油期货交易。这类母子账户模式不论**公司是否吃头寸,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真有**资金,因投资者实际未经正规渠道开户,公开经营该业务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也有可能在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的刑法打击范围。姑且不论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后杠杆可放大到100倍,且客户持仓不能隔夜,交易风险巨大,*易产生亏损)这些细节问题,在原油期货**领域是否有合法的道路可走呢?

根据笔者了解,还有一种形式上合法的**方式,具体形式如下:现有资金出借方A,期货账户持有人B,投资者C;A、B、C均为自然人(若A是法人涉嫌违法放贷,B是法人涉嫌非法经营);A、B、C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暂用此名),A出借资金给C,同时C也自行投入一定资金,A和C共同将资金打入B的期货账户;然后由C操作B的账户进行原油期货交易,C按固定利率支付A借款利息,B无偿出借账户给C使用(若有偿出借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这样C实现了放大杠杆的融资目的,也免去了开户的繁琐。当然C仍然面临很大的交易风险,而且此模式下还有风控谁来做、怎么做,如何防止资金被挪用,如果穿仓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在此就不展开讨论了(虽然可以通过三方的协议进行约定,但还是有追责难等问题)。

示意图:

若A、C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且A、C资金实际到位,约定利息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中关于融资的内容是有效的;B出借期货账户供他人使用或涉嫌违规,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虽然也有国内案例判决出借账户的行为无效,但对于融资部分内容确定有效);因此该模式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至少能确保出借方和借款方的交易目的可以实现并受法律保护。但细节是魔鬼,如果在经营行为中存在夸大宣传、欺骗客户、代客操作、喊单、自吃头寸、风控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可能触碰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红线!因此,虽然有合法的融资形式可供选择,但经营目标和具体经营行为终将影响主体的行为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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