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竞价方式)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共八章,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 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