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镍期货交易规则(沪镍交易时间段)
2023-01-29 02:00:07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1)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2)临近交割期时;
(3)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4)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5)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b)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镍期货持仓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镍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0;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镍期货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的涨跌停板幅度及保证金的调整方式:
注:X%表示镍品种在D1时相对应的涨跌停板幅度。
注:Y%表示镍品种在D1时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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