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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操纵市场有什么危害?

2020-08-09 02:36:00

金融市场是一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市场一样,也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有很多,市场操纵行为就是常见的行为之一。尽管市场操纵因主观性过强而难以评价,但这并不妨碍对市场操纵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以及将其作为市场失灵原因之一的认知。我国股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尤其是股指期货市场,从产生至今不过几年历史,股票市场是股指期货市场的基础市场,二者基于期现套利、价格关联和信息关联而具有*强的联动效应,如果有行为人违反市场交易规则,通过操纵股票、股指期货市场获利或者减少损失,则容易引起股票、股指期货市场失灵。发生于2015年的股灾,有多种迹象表明存在市场操纵行为,特别是有人利用股票、股指期货之间的关联效应进行跨股票、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跨市场操纵衍生于单一市场操纵,其复杂性非单一市场操纵行为可比,通过操纵股票市场影响股指期货市场或者通过操纵股指期货市场影响股票市场是跨市场操纵的两类基本模式,另外,由于股指期货到期日结算价的强制收敛性,到期日操纵也应当受到重视。

金融监管的初衷是对市场失灵的修正,股票、股指期货市场操纵是股票、股指期货市场失灵的风险源,强化单边、双边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制与监管,可以有效应对由市场操纵带来的市场失灵风险。我国股票、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定监管者是证监会,其依据法律法规和***的授权统一行使监管职能。正是因为我国股票、股指期货监管主体的统一性,所以在单一市场操纵监管、跨市场操纵监管融合上有其*特优势。在法律制度上,以《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规制股票、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制度依据,但也存在立法滞后、缺位等缺陷;在监管模式上,存在以证监会集中监管为主,交易所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为辅的跨市场监管格局,但也存在强交易所监管弱**监管的不足。尽管证监会设立以“五方”为代表的," 1+3”框架来进行跨市场监管,但是不具强制约束力的备忘录,并不能有效应对跨市场违法行为尤其是跨市场操纵行为。我国《证券法》修订草案(2015)对跨市场操纵进行了规定,大致列举了两类跨市场操纵模式,但草案规定到法规施行存在变数较多。在股票、股指期货不断创新的背景下,现有的跨市场操纵规制与监管框架有待加强,因此完善我国跨市场监管制度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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