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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解读

2020-08-10 09:32:21

我国目前在私募基金投资市场上所执行的管理办法是在2014年,经过中国证券监督**会审议通过的,并且正式施行的时间是在2014年8月份。而在近一段时间,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行情,又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更新,接下来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的解读,来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投资市场上应该注意的问题。

1、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国编办的通知规定,并且结合中国证券监督**会的监管职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私募债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的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都投资对象都列入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的调整范围之内。并且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权,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合作投资者的范围界定。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应该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对于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人数量进行了规定,不能够超过法定规定的特定数量。对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金额不能够低于100万人民币,如果是单位的话,不能够低于1000万的净资产。

3、资金募集方式。不能够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也不能够通过公众传媒,报告会,短信微信,传单,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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