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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情形有哪些?

2020-08-10 10:16:04

在2017年有大半年的时间都在谈私募,转眼一年就过去了,让我们来与小编一起看看在2018年刚刚开始的这段时间,中基协又出了哪些新规,看看这一周的时间里还有哪些是需要各位配合的。

2018年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情形有哪些?

一、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私募基金财产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分享投资收益和承担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协会将于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二、不属于借贷性质的债权投资

除了研讨会披露的三大方向及永续债等形成权益的债权投资之外,如果某类非标资产不属于备案须知规定的借贷性质资产,则私募基金属于可以投资的范畴。

1、不良资产处置

私募基金在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所募资金的终来源不能是个人,而必须是机构;否则投资者适当性将出现问题。这个在《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82号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均有所规定。

第二,私募基金和其他机构并未在实际上从事通道业务,不是在为银行隐藏或者代持不良资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央行发布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所以对于那些专注于不良资产投资的私募基金而言,若直接从商业银行受让不良资产,因其属于信贷资产的范畴,在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将受到该条款的限制。

2、融资租赁资产

新备案须知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保理、小额贷款等类金融机构的相关资产,但是对于融资租赁资产是否能投资则未作明确规定。目前私募基金有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存量租赁债权,以及私募基金将资金委托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让其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等两种模式。

对于这两类模式,虽然新备案须知没有将其纳入不允许投资的范畴,其底层资产租赁债权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借贷资产,私募基金从事此类业务目前没有明确限制。但是对于委托投资的模式,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借助这种模式将业务由“表内转为表外”,私募基金只是个资金通道,业务风险及主要受益还是停留在租赁公司,在去空转、去通道的大趋势下,此类业务是否能长期存续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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