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基金知识 正文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

2020-08-10 16:54:43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是什么意思?运作模式是什么?法律风险有哪些?“资金池业务”在国内起源于银行理财业务,该业务具有先于项目建立资金调转平台、把项目的长期融资需求与投资者的短期理财需求进行匹配、可灵活申购和赎回、搭建多层次和多品种的委托理财服务模式等特点...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什么意思

“资金池”,顾名思义就是资金的沉淀,金融机构的任何理财产品均无法避免有“资金池”的存在,无论是银行、基金亦或是信托公司,包括现在饱受争议的***平台,在债权转让模式中也不免形成“资金池”。当前而言,可以降低既存的“资金池”踩踏监管红线风险的措施当属于第三方托管。

“资金池业务”并不等同于通常所说的“资金池”。“资金池业务”在国内起源于银行理财业务,该业务具有先于项目建立资金调转平台、把项目的长期融资需求与投资者的短期理财需求进行匹配、可灵活申购和赎回、搭建多层次和多品种的委托理财服务模式等特点,引得各类资管机构群雄逐鹿,终形成了六大类“资金池业务”,分别是银行理财资金池、理财寄营池、信托资金池、券商理财池、保险资金委代池和基金子公司专项池,以上六类基本都是围绕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展开的。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的运作模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按照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相对而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购、赎回或者份额转投资,因而形成“资金池业务”的可能性远远增大。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被分为公司式基金、契约式基金、有限合伙式基金、信托式基金等等。

众多的私募基金组织模式中,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的模式主要是:TOF+开放式私募基金以及FOF+开放式私募基金。

1、TOF+开放式私募基金

TOF(Trust of Fund)又称信托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信托基金主要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以契约式信托基金为例,其存续期间较长,往往分多期募集资金并投入运作。每一期基金存续期间届满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赎回。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款项合并结算,并且部分投资者会将赎回资金重新用于申购,待赎回又重新申购的资金和新募集的资金合计达到第二期资产金额后,第二期基金开始投资运作,并继续用于投资**期资金投资的投资标的,之后每一期基金均按照该操作模式循环。

鉴于该类基金在前端募集阶段,可能通过发行多类或者多期基金券形成信托资产,即资金池。在投资运作后端,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产品的具体投向多元化,构成资产池。

2、FOF+开放式私募基金

FOF(Fund of Fund)又称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在母基金为开放式私募基金的前提下,由于其可以随时赎回或者申购,因此可以形成期限错配的资金池,在资金链尾端的运作阶段,其可以投资于不同的基金,从而形成资产池。

以上两类情形,前端的资金池和后端的资产池组成链条,具备了“资金池业务”所具有的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等特点,很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的法律风险

“资金池业务”明显的风险应该说是流动性风险带来的兑付危机。这一风险可以用“水池”算术题来形容:两个进水口,两个出水口,水池排空的时间取决于进水口和排水口的水量博弈。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中,进水口表示募集资金和投资回款,出水口表示产品兑付和投资付款。对于成熟的金融机构银行来说,由于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指标监控体系,因而“水池”排空的风险可量可控,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由于自身的资金量有限且信用无保障,如果经营“资金池业务”,则“水池”排空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如果允许私募基金开展“资金池业务”,那么根据“资金池业务”本身的特点,私募基金可能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1、违约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资金池业务”可能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的约定,产生违约风险。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或投资协议中,基金管理人一般负有以下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

(2)保证基金财产之间相互*立、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立并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的义务;

(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4)按照基金文件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鉴于“资金池”中资金运用透明度不足,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结算环节,基金管理人往往无法精确披露投资种类以及投资比例,违约风险大大增加。

2、违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资金池业务”可能违反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法规,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范。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至第24条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利益输送交易,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现实情形下“资金池”运用过于灵活,部分“资金池”容易被过度运用,导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有违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未来基金业协会可能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规则,“资金池业务”的违规风险将进一步增大。

私募基金如果开展“资金池业务”,还可能在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审查方面违反相关规定,产生合规风险。《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且对投资者人数和资格实行“穿透”核查,违反该等规定可能面临基金业协会的行业制裁。

3、违法风险

目前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资金池业务”,直接提出禁止“资金池业务”的当属2018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该文件属于行业规定。但“资金池业务”由于本身的属性,可能涉及违法,根据公开的刑事判例,刑法中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取消该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均有可能为非法私募定性。

私募基金在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过程中,如果持续出现项目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情况,恐怕会形成“庞氏骗局”。除此以外,金融产品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由于“资金池业务”的运作特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无法向投资者准确披露相关产品的实质运作信息,可能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温馨提示:《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内容整理自网络以及网友投稿,仅供参考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谢谢。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免责声明: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不构成本平台任何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基金公司 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 股票软件 金融问答 金融期货 信托知识 债券知识 保险知识 理财知识 银行知识 沪深股票 期货知识 基金知识 基金概况 股票知识 贷款知识 金融热点 常见问题 专题推荐 产品百科 软件中心 金融平台 金融知识 黄金知识 白银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