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基金知识 正文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监管

2020-08-10 16:55:38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的监管是什么?触碰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监管红线的风险防范有哪些?当前而言,私募基金有九条监管底线,并且有13类明令禁止行为。私募基金应当调整、完善自身的基金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明确每期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限制,使每期基金的投向在合同中尽量予以明确。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的监管

当前而言,私募基金有九条监管底线,并且有13类明令禁止行为(具体底线和禁止行为见下表)。

在关于私募基金的各类各效力级别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禁止私募基金开展“资金池业务”的监管要求出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通告》本身并未就何为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进行释义。我们试图从目前已有的其他关于“资金池”的监管文件中总结监管机构对于“资金池业务”的监管重点。

《***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这里所叫停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产品的特点是,资金使用端和资金的募集端存在期限错配情况:资金募集端期限较短,资金使用端期限较长,信托公司需循环滚动发行信托产品,实现资金募集的持续性。

根据2018年8月证监会重修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资金池业务”受到重点监视的情形包括三种:

(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资产管理计划未单*建账、*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

(3)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而《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则明确要求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在匹配借贷关系之前获取并归集出借资金,不得以期限错配的方式设立资金池,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股东或工作人员不得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参与债权投资。

触碰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监管红线的风险防范

1、私募基金应当调整、完善自身的基金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明确每期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限制,使每期基金的投向在合同中尽量予以明确。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每一期募集资金的运作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实现每期基金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每期募集的资金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期申购赎回的基金资产都有*立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使每期基金可以*立测算成本收益。

4、及时完整的披露每期募集资金的金额、投资品种、比例、资产负债以及投资收益等等信息,确保投资者有渠道充分了解自己投资的产品,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减少私募基金本身违规的风险。

5、在TOF+开放式私募基金模式中,当投资于一个或多个信托项目时,对信托项目的选择应适当保持谨慎态度,由于107号文件已经明确禁止信托“资金池业务”投资于非标准化理财产品,因此在选取信托项目时,应*先对信托项目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尽量选择投资标的为标准化产品的信托项目,避免踩入雷区。

温馨提示:《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监管》内容整理自网络以及网友投稿,仅供参考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谢谢。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免责声明: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不构成本平台任何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基金公司 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 股票软件 金融问答 金融期货 信托知识 债券知识 保险知识 理财知识 银行知识 沪深股票 期货知识 基金知识 基金概况 股票知识 贷款知识 金融热点 常见问题 专题推荐 产品百科 软件中心 金融平台 金融知识 黄金知识 白银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