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是什么
公积金的各种新政策大家都是很关注的,那么2017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是什么?你都知道吗?
2017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公积金贷款*付比例调整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付款比例的通知》。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付款。
据解到,此次政策带来的大变化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套房的,*付款低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20%上调为30%;购买第二套房的,*付款低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20%上调为50%。
除此之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限额、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贷款长期限均未发生变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据悉,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天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促进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合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付款比例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付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本通知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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