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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是什么

2020-10-13 09:15:39

场外**是什么?场外**俗称借钱炒股。如果投资者自有资金100万元去炒股,出现1个涨停板,盈利仅有10万元。但如果投资者在本金100万元的基础上,按1:4**400万元,投资总额就有了500万元。1个涨停板下来,盈利就有50万元。场外**通过高杠杆会给股民带来不可预知的巨大收益,这就是场外**火爆的主因。

场外**现状

场外**源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狭窄和实体经济的不振,投资者的*徒心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15年股灾时,证监会对民间**采用了分类处理的措施,对采用软件进行操作的民间**严厉禁止,对一般的民间**采取缓步的温和处理方式。**公司在当时难以为继相继退出并纷纷转战港股美股,个人游资遭遇重创。

此次场外**复苏,主要以民间“熟人”为主,网络资金批发**几乎绝迹,**资金的来源、分配、规模比例以及融资双方涉及的权利和义务都更加透明化,**操作更趋稳健。**者几乎都降低了杠杆,比例多为1:1,操作更加保守,远无法满足股市投资者的需求。传统的**公司,操作模式上多采“地下”运作,有些为了规避监管开始使用“一人多户”等手段重拾老业务,杠杆比例因人而异。投资者与**者的私人关系、熟悉程度成了**的前奏,其合作流程一般为:了解股票**具体操作、确定合作意向、签订股票**合作协议、投资者存入风险保证金、**者存入**金额、质押证券账户,之后投资者就正式开始利用**者提供的质押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迅速简单,操作方便。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环节,由于《证券法》规定严禁法人出借账户而没有规定严禁自然人出借账户,法人出借账户的合同很可能被司法认定为无效合同,而通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司法上多被认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有效。实践中,**公司为了规避这一问题,均是以自然人进行开户,由于自然人证券开户的数量放开至20个,操作层面上完全可以满足一般**公司的业务需求。因此,一些资本大鳄与有业务实力的投资者自然而然的走到一起,在小心翼翼的衡量掌握好杠杆比例后,通过自然人之间签订**协议、质押证券账户进行操作的模式普遍受到青睐,甚至有些**暗箱操作,连合同都没有。

场外**在证监会的“非法”定性

虽然《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场外**的非法定性,但是证监会的态度已经十分明了。对场外**合同作出违法性评价,多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即使部门规章无法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仍说明国家不提倡、甚至是严令禁止场外**的态度。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该规定将禁止出借账户的主体从法人扩展至所有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这令采用证券账户质押为担保的交易模式受到重创。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对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开展自查。并重申,“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

时隔一月,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和信息系统服务提供商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并且要求信息系统服务提供商不得增加新客户。

至此,场外**已被证监会关上大门,穿上了“非法证券业务”的外衣,令广大股民一提到场外**,就知道是“非法”业务。即使现在场外**层现复苏,也是游走在证监会的监管边缘,几乎所有的投资者与**者都害怕证监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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