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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是什么?

2020-08-01 14:50:31

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那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是什么?下面小编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吧!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是什么?

第1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2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5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

第6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7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9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意,可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可以向人民**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10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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