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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过程中家族信托常见的四大误区是什么?

2020-08-01 14:53:55

长期以来,市场对国内家族信托存在许多误解,特别是频频见诸报端的部分评论,简直可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那么,投资过程中家族信托常见的四大误区是什么?下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吧!

投资过程中家族信托常见的四大误区是什么?

投资过程中家族信托常见的四大误区是什么?

误区一:离岸信托比国内信托要好

部分境外离岸信托从业人员出于某些个人目的,在宣传离岸信托业务的同时,有意贬低国内信托,长此以往,导致一些投资者对国内信托能否实现财产隔离存在疑虑。有报道称,当前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客户当中,约七成来自内地。

事实上,国内家族信托和离岸信托各有自己的功能和优势,而且在合法性、维权能力、交流便利等方面,国内家族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

因此,除非把资产转移出境,否则国内信托还是更有优势。

误区二:国内法律不支持家族信托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信托制度不完善,只能做投资信托,无法实现真正的家族信托。

无须讳言,中国信托行业确实长期以来只存在大量的商业信托,主要服务于融资和投资活动。但没有做,并不表示不可以做,更不表示法律不支持。《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江平先生曾经表示:“基本的法律关系规定得很清楚,一个信托关系里面谁是委托人,谁是受托人,财产关系怎么来定,这个基本法律有了”。可以说,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上已经与国际接轨,是一部比较先进和前瞻的法律。

其实,这个问题是民法传统国家的普遍问题,不仅仅中国有,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有这个问题,例如瑞士、法国、德国等,这并不妨碍家族信托的发展。而且,中国社会处在快速发展和转型之中,许多法律部门在存在错位和矛盾,这并不应当成为法律和社会实践发展的障碍。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摸索中发展,用教条主义的笼头去套快速完善中的中国法律,必然无所适从。对此,江平先生认为:“《信托法》模糊也有模糊的好处,这个法律大的问题并不存在。”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家族信托大多数都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长期的实践探索,之后才逐步明确规则。中国的《信托法》在吸收借鉴他国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一个更好的开端。

误区三:民事协议可以取代家族信托

在处理婚姻、继承、监护或者其他家庭事务的时候,大多数律师往往建议当事人采取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公证、婚内财产协议、监护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其他相关的协议等方式。但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协议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现实当中效果有限,或者会带来诸多的麻烦。例如,如果采取协议方式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进行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是无效的。

误区四:家族信托在保护财产方面存在先天缺陷

在众多说明家族信托好处的案例中,梅艳芳信托给所有家族信托业者敲响了一记*钟。

为避免母亲挥霍和受骗的风险,确保母亲能安享晚年,梅艳芳去世时将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按照梅艳芳的意愿,其母亲只能定期领取生活费,而不能直接支配遗产本身。

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家族信托也许是一件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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