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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2020-08-01 15:03:59

信托是什么?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

信托是什么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的分类

一、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凡是以民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称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信托。

商事信托是“民事信托”的对称,是以商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属于商法范围内的信托业务。(商法是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经济组织以及部分公民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为“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资金的行为。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三、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按委托人的主体地位的不同,信托关系可以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以及共同信托。

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委托者是个人,受益者也是个人。

法人信托又称为“公司信托”、“团体信托”,它包括营利法人团体(如公司组织、合作社组织及其他营业机构)和公益法人团体(如学术、宗教和慈善团体等)凡以一个组织体为委托人的都是法人信托。

若某项信托财产为几个人所共有,共同提出设立信托,委托人就是数个人,称为共同委托,即共同信托。

此外,有的信托业务的成立,委托人有个人,也有法人,可称为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

四、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按照收益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区别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另一个主要标准是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运用信托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五、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划分,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

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第三者的收益,则为他益信托。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绝接受,有时亦可采取默认方式,因其并无明确的同意或拒绝的示意根据。

宣示信托又称宣言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该项财产一经宣告受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并不转移但须与原有其他财产分别进行保管。这种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始能成立。

六、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以信托关系建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信托可分为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expresstrust)指信托当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关系,明确订定在有关信托文件(契约或遗嘱)之中,即这种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为依据,不受外力干预,故又称“自由信托”,又因其意思表示订定在文件上,亦称为“明示信托”。

凡信托关系的成立,并没有订立明确的契约或遗嘱等,而是由**根据信托关系人的来往书信或其他有关文件记载研究推定三方当事人确曾有建立信托关系的意思,继而明确真正的信托关系的信托称为推定信托。

法定信托(Impliedor constructive trust)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来推测当事人的意思所发生的一种信托。即由司法机关确定其法律上信托的效力。

信托的运作模式

1.以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经营对象,通过证券买卖和股利、债息获取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在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2.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

投资者以委托人的身份,用委托资金直接参与投资的业务。

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信托的好处

1.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2.信托财产的*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3.有限责任。

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1.政策风险。

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领域有明显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

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风险。

即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风险。

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融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融资方案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的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5.操作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内部控制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还可以细分为:

(1)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对有关条款、高管人员的意图理解不当或有意误操作等;

(2)流程风险,指由于业务运作过程的低效率而导致不可预见的损失;

(3)信息风险,指信息在公司内部或公司内外产生、接受、处理、存储、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

(4)人员风险,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员工、对员工业绩不恰当的评估、员工欺诈等;

(5)系统事件风险,如公司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风险等。

操作风险内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每笔业务之内,且单个操作风险因素与风险损失之间不存在清晰的数量关系,对业务延伸领域相当广泛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容易受到操作风险的冲击。

6.流动性风险。

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流动性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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