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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为

2020-08-01 15:04:02

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依法裁定的命令。信托行为的设立方式包括:1.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2.通过信托遗嘱设立信托。

信托行为的概念

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依法裁定的命令。

信托行为的设立方式

1.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

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的典型形式。在我国,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作为信托设立常见的方式,信托合同具体体现着信托当事人的信托意思,是信托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

2.通过信托遗嘱设立信托

从世界范围看,在个人财富的积累和传承中,遗嘱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重视。遗嘱信托是指由立遗嘱人(即委托人)将其遗产通过信托遗嘱行为而设立的信托。这里的信托遗嘱,是指遗嘱人单方所立的以设立信托关系为内容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书面文件。在信托遗嘱中,遗嘱人将其遗产作为信托财产而移转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受托人按照遗嘱规定将信托利益交付给遗嘱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用于遗嘱人指定的公益事业。遗嘱信托也被称为死后信托,是以委托人死亡为原因事实而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信托类型。

信托行为的特点

1、信托行为是一种角色行为

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关的被期待的一套行为模式,是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判定一种法律行为是否属于角色行为,主要是根据行为本身是否出自或应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托制度之下,不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其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动范围均受《信托法》的严格规制,其行为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托行为是一种抽象行为

行为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的效力范围。依此界定,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做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由于在信托行为成立生效后,其重要的一个法律后果是,产生了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由此可知,信托行为具有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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