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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受益人

2020-08-01 15:19:07

什么是信托受益人?有哪些特征和权利?信托受益人的特征:1、受益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受益人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信托是否有效并不以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就存在或特定为必要,只要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可以确定...

什么是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只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称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的特征

1、受益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受益人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信托是否有效并不以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就存在或特定为必要,只要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可以确定,该信托即为有效。

2、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纯享利益之人。

非经信托文件特别规定,信托一般为无偿的,即使信托文件规定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为有偿的,其报酬一般也是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为纯享利益之人。

信托受益人的权利

1.物性。提到对物权,*先使人想到的是物。只有物才能产生对物权,因为只有物才能让人们据为己有并为人们所支配。所谓物性,就是以物为对象发生的权利。没有作为对象的物就不会产生对物权;作为对象的物消灭,对物权也就随之消灭。 

2.对世性。对物权作用的范围是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这种权利,是一种对世产生效力的权利。对物权是对一切人皆有效力的权利。 

3.追及性。所谓追及性,是指无论作为对象的物辗转于何人手中,也无论其形态发生何种变化,权利人均有权追及至该物或变化了的物。

4.知晓性。所谓知晓性,是指物上所发生的权利具有世人可见的表征。既然世人可见,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它,这是事物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自然法规则。这一特性决定了对物权之权属、内容及其变动都被认为具有可识别性,任何具有基本判断能力的人都应当知晓或推定知晓,不得侵犯该权利。总之,知晓性表现为权利对一切人的有效性。 

5.优先性。所谓优先性,是指物上所发生的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即物权对债权具有优先效力。易言之,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二者成立的时间先后如何,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6.支配性。对物权是支配性的权利,凡是权利人能够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就是对物权;否则,就不是对物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所有权一词常被用作财产的同义词,即将财产权与所有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物权的支配性体现在权利人仅依自己的意思就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他人不得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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