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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登记的概念

2020-08-01 15:35:09

信托财产登记的概念

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登记机构对信托财产的转移(变更)和信托的基本内容进行的登记,即委托人把初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时依法进行的财产转移登记以及信托基本内容的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

除设立信托时的财产转移和信托基本内容登记,至少还包括以下各项财产的登记:

(1)信托成立并生效后,委托人追加纳入信托的财产;

(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他人进行交易取得的财产,例如,运用信托资金购买他人财产或者出售信托财产,依法均必须进行财产转移的变更登记。

(3)受托人变更、数量增加或减少后需进行信托财产的变更登记。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发生变更或者数量有增减的,应当进行受托人变更登记,将新的或增加的受托人登记为信托财产所有人。

(4)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时的变更登记。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的,例如,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购买的房屋转移给受益人,仍需办理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将财产登记在受益人名下。

(5)信托终止时的财产转移登记。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当依信托文件或信托法的规定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也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结合目前财产登记制度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先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尽量减少与现行制度的冲突。

目前我国已经在财产登记方面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如股权由工商局登记、房地产由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等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不应与现行登记制度产生冲突,反而应当借用现有的登记制度,将财产权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合二为一。这样既可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也可以避免财产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的不一致。

(2)反映信托财产的性质。

虽然借用现有的登记制度,但是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其信托过程中的财产性质与一般财产性质不同,所以信托登记必须明示登记财产的信托性质。

(3)不违背信托隐名的特性。

虽然信托财产登记必须明示登记财产的信托性质,但是信托具有为委托人、受益人隐名的特性 ,所以信托财产登记不应破坏信托隐名的特性,应当仅在相关的权利凭证及登记簿上显示该财产在受托人名下,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即可。此外,为了存档及司法调查的方便,登记机关应当将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相关申请资料复印存档,做成信托专簿。 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托专簿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仅供司法调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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