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信托知识 正文

营业信托是什么?

2020-08-01 15:39:53

营业信托是委托人为自己或者和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从事营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营业信托是具有信托资质的人所从事的经营性、营利性信托,在民商分立的语境下也可以称为商事信托。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就是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营业信托是在信托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出现的,在信托发展的早期,受托人大多是个人,所以不存在营业信托,后来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私营机构出现了。

把财产信托给信托业叫做营业信托,较受到大众信赖,同时营业信托有严格的信托业法管制,受托人必须要尽到良善管理人的责任,若受托人没有尽到良善管理人的责任,高还可处七年的刑事责任。

营业信托可以分为哪几类  

1、信托公司不分享信托资财本身的利益以及信托资财所孳生的利益,仅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营利。如特约信托业务。

2、信托公司不分享信托资财本身利益,但分享信托资财所孳生的利益。如普通信托业务。

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纠纷

营业信托纠纷是指信托当事人因营业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营业信托主要是个人或者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营业信托主要是以法人(机构)为受托人的信托。

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除了关注信托合同本身的约定内容外,还需要立足于信托制度本身,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关注信托计划本身的合法合规性

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合法性关系到整个信托计划以及信托合同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 关注信托计划的性质和状态

信托计划主要可分为事务管理型以及非事务管理型,信托计划的性质不同,受托人的履职范围和程度会有所不同。信托计划是处于存续期间,还是已经终止?信托财产是否已经清算、分配?信托计划的状态不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会有所不同,也会影响信托财产的损失认定。

3. 关注受托人履职的具体情况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负有信义义务,应当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履行受托人职责。信义义务的内容可能比合同义务更为严格,但是不同于合同法的无过错责任,受托人本着尽职尽责的角度出发,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信义义务“不以成败论英雄”。因此,在审理营业信托纠纷时,不应仅仅关注信托财产的管理结果是否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更应当全面关注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的背景、过程等具体情况。

4. 关注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以及与受托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受托人只有在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发生实际损失时,才以自有财产承担责任。因此,在审理委托人/受益人诉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类案件时,需要重点关注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在信托财产确实发生实际损失时,需要进一步关注受托人行为与信托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包括没有因果关系、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然而我们注意到,在大量委托人/受益人诉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倾向于将委托人/受益人的损失直接认定为受益人预期收益和已获收益分配之间的差值,并要求受托人直接补偿这一差值。这一认定完全忽视了对信托财产价值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5. 关注信托制度特有的规则

在营业信托纠纷中,需要特别关注信托制度的特有规则,其中为核心的是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以及信托财产分配制度。根据资产隔离功能,在一般情况下,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费用、负债等均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并以信托财产为限。根据信托财产分配制度,因侵害信托财产所作赔偿应当适用“归入原则”,统一归入信托财产,由受益人在信托财产分配时根据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获得相应分配,不宜在信托计划尚且存续的情况下,直接向委托人/受益人支付赔偿款。


温馨提示:《营业信托是什么?》内容整理自网络以及网友投稿,仅供参考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谢谢。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免责声明: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不构成本平台任何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基金公司 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 股票软件 金融问答 金融期货 信托知识 债券知识 保险知识 理财知识 银行知识 沪深股票 期货知识 基金知识 基金概况 股票知识 贷款知识 金融热点 常见问题 专题推荐 产品百科 软件中心 金融平台 金融知识 黄金知识 白银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