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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案例浅析

2020-08-01 21:53:54

债券投资案例对于想要投资债券的投资者来说一方面是学习另一方面是*醒,究竟投资者如何对待呢?一起看看债权投资案例。债券投资案例...

债券投资案例一、

1994年11月25日,证券公司与计算机公司签订代理包销发行计算机公司企业债券协议,约定由证券公司代理计算机公司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到期时间为1995年11月27日,到期由计算机公司将本金与利息562.5万元划入证券公司指定的帐户。1994年11月29日,证券公司又与信托公司签订债券包销协议,约定由信托公司包销证券公司代理计算机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2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信托公司应于1994年11月30日将承购该债券的全部价款划入证券公司帐户,证券公司支付信托公司手续费2.6万元;债券发行期满,证券公司于1995年11月30日将应付本息225万元划到信托公司指定帐户。

1995年11月29日,由于计算机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券款,证券公司、计算机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债券分销商就债券兑付事宜召开座谈会,计算机公司商请各分销商垫款兑付,承诺于同年12月兑付并愿承担利息、罚息。信托公司代表要求证券公司给予承诺,证券公司即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诺书称:“由于企业兑付资金暂未按时到位,不能按时兑付到期债券,给代理商增加了麻烦,请予谅解。经协商,特请各销售商垫款兑付,我们承诺将在95年12月12日前将兑付款划给销售商,垫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支付。特此承诺。若逾期兑付资金仍未到位,按日千分之五处以罚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费均由我公司承担。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证券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证券公司也要求计算机公司给予承诺,计算机公司也向证券公司出具了相同内容的承诺书。1995年12月30日至1996年2月,信托公司依约兑付了全部债券本息225万元。1995年12月13日,证券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了债券款150万元,余款75万元及利息未付。经多次追讨未果后,1997年11月24日,信托公司依据证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履行承诺,偿还其代垫付兑付款余款75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

债券投资案例二、

1992年9月,中房南昌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世纪住宅”投资债券。为此,中房南昌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包销协议,并共同制定了联合发行章程。约定:该企业债券长期限二年,自1992年11月10日起至1994年11月10日止;证券公司总承销,包销手续费千分之十一,并负责办理兑付;证券公司代发行人中房南昌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发行人行使追索权等。协议签订后,证券公司代理中房南昌公司发行了债券。债券即将到期时,中房南昌公司无力兑付,遂于1994年9月23日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证券公司名义拆入资金用于兑付中房南昌公司发行的投资债券,拆入资金的本息及税款均由中房南昌公司负责偿还;拆入资金证券公司不另收费用,待该项目清盘后,所得盈利由中房南昌公司、证券公司按6:4分红。同年11月9日,证券公司与赣昌资金市场签订拆借协议,从该市场借得资金2000万元,到期日为1995年3月10日,利率为月息11.88%……证券公司将所借200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兑付中房南昌公司到期企业债券。同年12月20日,中房南昌公司与证券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中房南昌公司负责偿还证券公司用于兑付企业债券的款项69749232元本金、利息及税款。上述69749232元本金包含本案证券公司从赣昌资金市场拆借的2000万元。

1997年10月30日,证券公司因中房南昌公司未偿还其从赣昌资金市场所借的2000万元本息,向原审**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原审**根据证券公司申请,查封了中房南昌公司新世纪住宅小区未竣工房产第17、18、20栋共128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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