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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业务

2020-08-01 21:03:27

债券代持业务是什么?债券代持业务的主要影响有哪些?如何监管债券代持业务?债券代持业务的原本意图是债券持有方通过代持方间接持有债券,但双方为规避监管.均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在操作上体现为正常的买卖交易。

债券代持业务主要影响

1、债券代持业务约束性较弱。

容易对社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债券代持业务的原本意图是债券持有方通过代持方间接持有债券。但是双方为规避监管.均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在操作上体现为正常的买卖交易。如果市场利率波动较大。代持期结束时回购价格可能与债券的市值差距增大.因而存在双方不愿履行口头协议的可能。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除了道德约束。没有其他维权措施,难以保障自身利益。如某证券公司在2007年度代持2.7亿元债券,由于央行经过数次加息,债券价值下降,债券持有方在代持期结束时违反约定不予回购,导致该证券公司直接亏损2500万元。由于金融业信用是市场经济信用的基础.金融企业违约行为,必将对社会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2、债券代持业务放大资产规模,杠杆投资风险不容忽视

债券持有方通过购买债券一委托代持一获取资金一再购买债券一再委托代持循环,可快速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如某金融企业通过购买1亿元债券,利用两次代持,可获取3亿元债券风险和报酬的实质控制权.投资杠杆放大3倍,一旦市场利率上升,债券价值下降,债券持有方将面临3倍亏损的风险。同时。由于债券代持业务外在表现为债券交易,隐性放大3倍的债券持有规模未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也没有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可能会造成报表使用人判断失误。

3、规避债券久期限制,提高投资收益率

为保障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67天的债券。由于债券久期与投资收益率正相关,货币市场基金迫于市场排名或提高收益率的压力.一般通过银行间市场寻找代持方代其持有剩余期限超过367天的债券以提高其收益率。通常先买入高收益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前以卖出的形式转让给代持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再从代持方赎回以规避监管限制。其表现特征主要是跨期交易、期间较长,交易价格单方或双方与债券估值相偏离率较高。 

4、规避资本市场波动影响

违规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时,根据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并禁止对金融资产重新分类。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对投资收益影响不一。当资本市场波动较大时。企业为保证“投资收益平滑可持续”,通过债券代持业务,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A公司与B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达成协议,A公司将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810万份08铁道06债券以90.4元,份的净价卖给B公司,并于当天又向B公司以相同的净价买入上述债券,买入的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公司通过卖出债券终止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重新买入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完成金融资产重分类,将该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转移到资本公积上来,从而实现“投资收益平滑可持续”的目的。

5、兑现浮盈浮亏,调控会计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管理层持有意图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由于管理层持有意图难以客观量化.外界机构难以评估。而逐步成为对金融资产分类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利用该“自由裁量权”将大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减少资本市场对投资收益影响的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储存在资本公积科目。如某企业2008年新增资金110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几乎同金额增加111亿元。资产负债表日前根据需要通过债券代持业务兑现浮盈浮亏,调控利润。如甲企业为完成总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标,和同一交易对手于2008年12月在0―3天内对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同品种和数量的债券进行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金额25.74亿元.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浮盈,虚增投资收益15345万元:乙企业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和同一交易对手约定在同一日结算的方式,于2009年12月对相同品种和数量的债券进行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金额21亿元.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浮亏,虚减当年投资收益1.23亿元,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3086万元。

债券代持业务的监管

在当前债券市场大扩容的背景下,加强和完善债券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对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管层可以通过加强市场实时监控、强化异常交易排查与专项核查、积*开展媒体信息和信访举报信息跟踪核查工作等手段,来提升违法案件线索的发现能力,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信息公开披露 

我国债券市场缺乏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引导规范与激励机制,债券发行人披露重要信息的动力不足,应强化信息披露惩罚机制,鼓励发行人自愿性信息披露,规范发行价格。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功能,提供债券市场运行效率。 

2、加快发展和完善做市商制度 

我国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准入标准高,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到目前只有23家做市商。放宽做市商进入限制,对债券做市商进行细分管理,对报价频率高、价格高、报价能力强的做市商给予*励,完善做市商制度。 

3、建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一个健全完善的债券市场必然需要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的价格、发行人、流动性、风险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强调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公正性。更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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