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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给别人买过拒保疾病的药品保单还有效吗?

2020-08-02 17:21:37

很多人把医保卡借给被人或者帮亲属买药是很常见的吧,所以产生了一个问题医保卡买过XX药,是保单中不可以隐瞒的疾病类型药品,还能不能买保险?其实大家无非是担心理赔出问题,担心拒赔后,辛辛苦苦交的钱都打水漂了!医保卡类似我们的电子病历记录,也是保险公司核实资料时**时间排查的。况且社保卡使用不规范,乱给家人或朋友使用的现象也比比皆是!确实担心!不过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中,以往的法律检验判断是如何的呢?小编就以一个相关的理赔纠纷案例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短期出险2015年11月11日,A先生在国华人寿买寿险,保额6万,交15年,每年2544元2016年6月22日,不到一年,A先生因病死亡,子女向国华人寿索赔6万2016年7月25日,国华人寿以A先生投保时隐瞒健康情况为由拒赔!只退还保险费2544元,同时解除保险合同。由此,A先生子女向**提起诉讼。关键证据国华人寿掌握了两项关键证据:A先生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留下高血压随访登记表,(对高血压人群的采访记录);A先生的医保卡有曾购买治疗高血压药物的记录。因此,国华人寿认为,A先生投保前隐瞒高血压病史,存在不诚实告知行为,证据确凿,拒赔!小编也是为A先生捏一把汗;有关键就诊证据!保单生效1年不到!【2年不可抗辩】条款解释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关系。**判决了解了这些后,小编也觉得拒赔挺正常的,但**后判赔了!该服务站的卫生员已证明该资料是应付上级检查做的,资料不能反映A的真实身体状况,国华人寿不能因这事拒赔;因没有经过正规医疗机构诊断,现有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医保卡买的药是A先生自己买的,或用来治疗自己的高血压,国华人寿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后!判处国华人寿承担6万保险金给付责任。国华人寿上诉,但没有新证据提供,二审维持原判决。其他案例这是个案么?小编翻阅了10个跟医保卡相关的理赔纠纷,不要问小编为什么只总结10个,目前这方面的纠纷还不多。其中4个案例:只有医保卡购药记录,没有疾病就诊记录的,**全部判了保险公司承担赔付金责任;其余6个案例:既有购药记录,又有就诊记录,保险公司承担赔付金的有3个案例,另外的3个案例拒赔!三个有就诊记录仍得到赔付的案件,**判处的主要依据是:1)业务员在签单的时候知道被保险人有相关疾病症状,但未如实填写;2)保险公司在知道被保人的过往健康情况后,未在30天内解约;3)过往的疾病记录虽然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结论,但与理赔疾病无关。另外三个拒赔的,原因有两个1)隐瞒了高血压病史2)投保人声称忘记相关诊断结果,但实际体检和投保时间只差4个月,显然是故意不告知。结论这样来看,只要我们本身身体健康,医保卡外借什么的都不是问题~但是!医保卡外借,有可能连保险都买不了!败诉一多,保险公司就想出对策了。近期,复星联合健康、弘康人寿、瑞泰人寿对医保卡外借的客户的核保申请,大多直接拒保;其中复星联合健康已经不再接受此类核保申请...成功理赔概率虽然高,当小编看那些案例还是心惊胆战的!现阶段,保险法律意识不高,代理人参差不齐,法律会有意识倾向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过也是现阶段啊...你看香港那边就是需要绝对的诚实告知,要不拒赔率杠杠的!后期国人的意识高了,保险法律还会”庇护“我们吗?判赔可能是出于情理,判不赔可能更符合法理!小编肯定大家都是善良正直的人啦,所以在投保之前呢,有不确定的情况,建议还是如实告知,让专业人士去评估风险,不要给自己留下隐患。毕竟,如果**支持保险公司的话,也是合理的除非反过来,我们能证明这个我们当时的身体状况是跟这个药品的消费是无关的咯小编希望各位足够机智,机智地给自己配置保险,机智地处理理赔,这么美好的祝愿,你都不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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